(4)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当事人一方保留合同解除权的定金。《担保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交付合,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5)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赔偿的定金。按照违约定金,交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则收受定金的一方得没收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从我国现行法的规定来看,违约定金是违约金的基本类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定金的种类,应认定该定金为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上是一种违约责任方式。因此,在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并用。
3.定金的效力
定金给付后,发生以下三方面的效力:
(1)证约效力
定金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定金给付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
(2)充抵价金或返还的效力
主合同履行后,主债消灭,作为从债的定金也消灭,给付定金一方可以请求接受定金一方返还其定金,或以定金充抵应给付之价金。
(3)定金罚则的效力
在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若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则丧失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对方定金。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体现了定金的担保性质。
适用定金罚则应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换言之,合同的不履行须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所以,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给付定金的一方时,他并不因此丧失定金;若合同的不履行不可归责于接受定金一方时,他并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而仅需返还定金原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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