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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2011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及简章(3)

时间:2011-03-08来源:湘考网作者:xiangkw点击: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

  体检工作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其中,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职位的考生,身体条件应当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的要求。

  考察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根据拟录用职位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行、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并对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进行进一步审查。其中,对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按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政审规定进行考察。实施考察时要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通过查阅档案、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与本人面谈等方式,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并写出书面考察报告。

  十、公示和审批录用

  体检和考察工作结束后,省直各招录机关和各市按照职位招录计划数,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

  拟录用人选名单由招录机关分别报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在省、市相应网站上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由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审批录用手续。对招录职位的拟录用人员录用审批后出现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十一、监督检查

  为增强考录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报考者和社会各界对考录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考录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加大考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组织和参与招录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招录工作原则,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的行为,要立即制止并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要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违反考录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录用资格、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等处理。对违反考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次考录的其他有关信息,陆续在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上发布。

  本公告由安徽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为:

  1、政策咨询:0551-2663221、0551-2609436;

  2、考务和技术咨询:3457903、2862049;

  3、监督举报:0551-2663184;

  4、各市考录工作面向社会的咨询和监督举报电话,详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告;

  5、从优秀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工作面向社会的政策咨询,由各市委组织部负责。

  上述咨询服务和监督举报电话于3月1日-3月22日的正常办公时间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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