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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湖南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论标准预测试卷二(4)

时间:2010-04-20来源:湘考网作者:xiangkw点击:
资料七 目前,四川全省募捐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乱、重复捐赠现象,不少组织或个人将善款挪作他用。 也有多部门捐助同一人的现象,导致受助人一

资料七

目前,四川全省募捐市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混乱、重复捐赠现象,不少组织或个人将善款挪作他用。 也有多部门捐助同一人的现象,导致受助人一夜之间突然“暴富”,这既不利于发挥慈善作为社会再分配手 段的调节功能,更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公正。2007年1月19日《成都晚报》报道: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 前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慈善工作的意见》通知,要求今后除中央统一安排的民政经常性社会募 捐活动、大灾之年以政府名义开展的赈灾募捐、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的募捐以 外,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社会性捐赠活动。民政部门今后将建立社会性慈善捐赠 活动审批公布制度,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已批准的社会性慈善捐赠活动相关内容,同时报送上级 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确保规范、合法的慈善组织能够更有效地整合慈善资源,实现慈善资金的募集、 使用的最优化,推进各类善款的募集和使用更加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2007年1月16日,太原慈善总会成立大会暨慈善活动日通报会公布了太原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 全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指出,今后全市性大型慈善募捐活动都要依法履行申请批准程序,到 慈善组织审查备案。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外,慈善募捐必须由政府批准成立的慈善公益组织开展,一 切组织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发起任何渠道和形式的募捐活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社会捐赠。

河南省南阳市油泵油嘴厂职工张哲利用网络,与10多名网友创办了一个民间募捐组织,将募集来的 钱物捐献给贫寒学子。他建立网站募捐的义举,得到了南阳市慈善总会的肯定和支持。张哲与网友还制 订了《网上捐助章程》,规定所得捐款必须由南阳市慈善总会工作人员、受助方和组织方在场,方可完成捐 助程序。张哲与网友“黑金”、“枷桶”一起,还把每月收入的1/3汇人南阳市慈善总会特批的捐助账户。张 哲说,网上募捐完全是在南阳市慈善总会的监管下进行,募捐的金额、捐款的方向,全部向所有献爱心的网 友公开,接受监督。不久前,一位叫“风筝飞”的网友,往该账号上汇人2000元人民币,这使得大家很受感 动和鼓舞。2007年1月22日,张哲等网友利用所募款项,会同南阳市慈善总会来到市乡县夏馆镇黄龙 村,将一笔善款捐给了一个贫困家庭的女孩。网友“小虫”说,以前一些公益网站民政部门不给登记,由于 没有一个合法身份,也就不能设立一个用于从事公益事业的专门账户。要组织捐款只能用个人账户,即便账目公开透明,也还是面临质疑,压力很大。所以,官方出台文件,只要通过审批就可以组织募捐,实际上这也给了网络募捐一个“合法身份”。而这又正好弥补了半官方慈善机构程序多、捐款使用不灵活、时效性差的弊端。还有网友表示,现在大家一般都采取“点对点”捐款方式,譬如要到敬老院慰问老人,先是调查救助对象,然后到网上募捐,募集到一定款额后,让网友一同去现场交钱,这样就会大大减少质疑。但这种做法往往只局限于一个小圈子,募捐力度不够,款额也较少。另有网友表示,我不赞成受委托捐款,这样有些像“非法集资”,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善款用在了哪里。

据了解,目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三部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保护和促进网络募捐的有序健康发展,显然“力不从心”。现在,我国捐助行为的法律关系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来规范,但这部法律只适用于“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的行为,私人要成立这样的机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公益事业是社会发展的主要内容。公益是一种普遍互助的价值观念。救助不是以个人恩赐的方式直接给予他人,而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机制间接地到达他人手中。

目前,我国的公共服务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组织)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下属单位等共同提供。一般来说,对具有较强公益性、有关产品和服务涉及国家长期利益或大多数公众基本利益的社会事业,如基础教育、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如卫生防疫、公众基本医疗服务等,主要由政府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①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教育事业;③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④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受赠的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

有些法律界人士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出台时,没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只是一个“粗线条”的法。尤其它在优惠政策、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社会监督等方面没有制定详细的规范,可操作性并不强。在非公益性募捐中,时常会出现募捐发起、捐款资金管理和使用上的难题。而像非公益性捐助遇到此类问题时,只能靠《合同法》和《民法》这两部法律来调整。由于现行法律对这部分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存在着模糊或真空,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难度。

网络本身所具有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也给网络募捐带来了监管上的难度。当前,网络募捐在监督和管理上仍存在欠规范的问题,如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投向及捐赠的项目未能实现公开,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不规范现象,资金的安全性也有诸多隐患。另外,网络慈善发起的救助往往都属于民间私募行为,募捐的发起者一般都不具备发起募捐的法律资质,如何去规范他们的募捐行为,如何监督所筹善款的流向与使用,将是民众最担忧的问题。很多网友认为,国家应成立专门的网络救助机构,对民问个人捐款进行监管,定期公布账目,最大限度地实现透明化和公开化。这不仅可以保障网络捐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有效规避不法分子进行网络诈骗。

《光明日报》载文:国家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广大用户创造一个健康、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通过法律手段,明确网络接入商、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服务业者、线上资料服务业者及其他网络上提供资料者的责任与义务,引导网络从业人员、网络服务机构严格自律,杜绝有害信息和不良网络产品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与此同时,净化网络环境还要加强网络安全领域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快网络安全技术平台建设,大力推广和普及拦截过滤等网络技术,如滤网技术、安全技术、加密技术、信息追踪技术等。

资料八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编写的《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一书指出:互联网的复杂性,使得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会对其不加引导、放任不管,区别只是方式和程度不同而已。号称“自由之国”的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管理互联网的法律,但却通过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互联网实行严密的监控。法律授权政府或执法机构可以截取嫌疑人的互联网通信内容,网络公司有义务向政府提供网络用户的有关信息和背景。法国的网络管理在欧洲处于领先地位,在电子商务的诚信及数字签名、互联网通信的安全管理等方面均有立法,并实行实名上网,个人在网络公司登记的资料必须是完全真实的。在新加坡,对网络监管比较严格,设立了专门机构监控网络有害信息,要求提供商在内容上履行对色情、政治、宗教、种族方面的有害信息进行过滤的义务,对黑客、垃圾邮件、非法下载等行为的惩处非常严厉。当然,如何真正做到对互联网高效有力的管理,现在还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美国对网络募捐的监管比较规范,非政府组织——全国慈善信息局制定了募捐组织行为标准,每2~4年对全国的募捐组织进行一次评估,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和网站予以公布。募捐组织的透明度非常大,任何一个公民都可以去查账。事实证明,这种形式的监管是十分有效的。 在美国,网络募捐已经成为一种高度普及的大众文化。在澳大利亚,网络募捐均由民问经办,与政府形成了一种合作关系。政府负责规划募捐的发展,确定资助的总额和方向。但政府并不直接办服务机构,而是由民办机构去提供。民办机构可以平等地通过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但他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政府规定的服务。民办服务组织与居民的关系非常密切,可以更加灵活地适应居民的需要,这些方面比政府办的机构更有效率。同时,他们还可以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合理利用社会资源来提供周到服务,从而大大减轻了政府机构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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