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策略方面,建议采用“扩中、保低、抑高、规序”八字方针。“扩中”就是要扩大中等收入者(主要是工资收入者)的规模,并稳步提高其收入水平,逐步形成稳定而规模庞大的中等收入者阶层。“保低”就是要切实保障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消除绝对贫困现象,解决好困难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就业等基本民生问题,同时特别重视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抑高”就是要通过强有力的再分配手段,调节过高收入,抑制社会财富向少数人的过分集中,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成果。“规序”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就是要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清理和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
第三,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是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领域公益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也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承载者。现在,一些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运转机制不灵活,监督管理薄弱;公益服务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国家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还不够完善,社会事业领域相关产业发展严重滞后。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通过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以解决。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主要从事公益服务、主要承担行政职能好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类别,同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方面制度和完善相关财政政策。通过改革,要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与活力,促进社会事业更快更好发展,进一步改善政府的公共服务。
第四,加快发展社会服务业。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经验表明,当一国人均GDP达到一定水平时,就会面临经济社会转轨,即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社会财富所占的份额有所下降,相应地非物质生产部门通常包括社会事业、社会服务等领域的占比就会上升,这种转变必然导致人们对公共服务和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休闲等社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更大需求,而我国目前就正在进入这一过渡时期。要尽快放宽对社会发展领域“非基本”部分的市场准入和投资限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业发展新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对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给予与公共事业机构相同的“国民待遇”,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登记管理、税收政策、土地政策、信贷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一视同仁、同等对待。对举办社会养老、社会救济(社会互助)、慈善捐助、就业培训、扶贫等方面的社会服务机构,要实行特殊的税收减免和政策扶持。总之,只要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公共安全要求的社会服务项目和投资,政府就应鼓励社会投资的介入。
第五,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要围绕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这个目的,按照不同类型公共产品的特点,加快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创新。对于属于公益性范围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可采取两种改革路径:一种是必须由政府直接举办的,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强化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另一种是政府不再具体承办,采取出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也即“养事不养人”、“花钱买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努力扩大公共产品供给渠道。而对于经营性公共服务项目,则需要纳入社会服务范畴,加快社会化、市场化改革步伐,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坚决消除垄断,让各类公共服务提供者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社会管理领域很宽,重点是推进以下方面改革:一是改革城乡户籍制度。要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给地方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考虑,对于直辖市和人口规模超过五百万人的特大城市,应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户口迁移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满足部分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外来人口进城落户的愿望,防止城市人口过快、过度膨胀。对于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和人口规模超过两百万的大城市,可在坚持稳定就业、固定住所(包括自购产权房和享受政府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生活居住一定年限这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放开城市户籍准入限制。对于中小城市和县城、乡镇等,目前的户籍迁移政策已经基本放开,关键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相同的城市户籍具有相同的“含金量”。二是加强和改善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按照常驻地原则,解决好流动人口的就业、医疗卫生、子女就学、计划生育、政治参与和权益保护等问题。三是推进城乡自治,突出加强城乡社区基础和服务设施建设。四是加快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发展,特别要大力发展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组织。五是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六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突出抓好源头、化解矛盾。重点是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完善社会矛盾预测预警机制,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依法认真解决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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