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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敛财景点(2)

时间:2010-10-10来源:湘考网作者:xiangkw点击:
(2)旅游业的发展当然还需解决好与周边居民、地方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政府投入与民间投资的关系。但是利益的回馈机制,不能建立在损害游客利益的

(2)旅游业的发展当然还需解决好与周边居民、地方的利益关系,处理好政府投入与民间投资的关系。但是“利益的回馈”机制,不能建立在损害游客利益的基础上。诚然,景区“扩大收入”,从而给当地政府、人民及投资方一个比较好的利益回报,这个“动机”无可厚非。但是,在利益的权衡角度,可以借鉴欧美等国的经验,在充分注重民意的基础上发展旅游业,调整好利益分配,引导地方与当地居民和旅游业发展相适应,把他们真正变成资源保护者、文化传承者。同时,对游客的“索取”保持“适度性”,提升景区在游客中的口碑,这才是关键所在。

(3)或许,各地的旅游资源,在管理者看来,若不加以“盘活”,几乎就是一个累赘,维护要花钱,管理要成本。他们想到了或受人启发想到了“开发”、“市场化”,这样就可坐收渔利,而且无本万利,累赘就成了“摇钱树”。这样的“好事”,当然颇易使管理者动心,于是就出现了形形色色的“敛财景区”。对于景区资源,不管是拜自然之赐的资源也好,还是拜先人之赐的资源也罢,它们都不天然具有某种一成不变的社会属性,更不是地方政府的“私人财产”。

随着社会的变迁,很多曾经具私人属性的资源,被制度赋予了公共属性,成为国家所有,也即是全民所有。这是历史的进步。在这个意义上,公共资源的公共性,也就是公共资源的人民性,本质上则是国家制度人民性的体现。如果公共资源日益背离公共性,那么就意味着公共资源逐渐失去人民性,这是历史的倒退。因此,旅游景区,是时候回归到“纯粹的”公共属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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