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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2)

时间:2010-07-28来源:湘考网作者:xiangkw点击:
身份权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权,二者具有人身权的共同特征。但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

  身份权与人格权同属于人身权,二者具有人身权的共同特征。但身份权与人格权相比,也具有自己的特殊性,这主要表现在:

  1.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而取得的人身权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也并不是每一人民事主体都具备的,它是通过一定的行为或事实获得特定身份而取得的。

  2.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必须具备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所必须享有的权利,没有身份权,民事主体依然可以存在,可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正因为如此,有些身份权是可以依法剥夺的。

  3.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不是身份关系的对方当事人。身份利益具有多元性,不同的身份权以不同的身份利益为客体。比如,配偶权的身份利益,是夫妻共同生活、相互依靠、相互扶助、相互体贴关爱的人类最密切的情感;亲权的身份利益,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抚养及相互尊重、照顾等亲情和责任。而且此种身份利益不独为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的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

  4.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有些权利中包含着义务

  身份权的特性在于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而产生,而不在于它是否是对人的支配。传统民法上的身份权强调对人的支配,这是与其社会制度相适应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贯彻人人平等原则,而且特别强调对妇女、老人、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身份权的内容与性质发生了变化。法律设置身份权制度的目的并不在于实现对人的支配,而主要是为相对人的利益。身份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三、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区别

  人格权与身份权都属于人身权的范畴,这是其共性。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又各有其个性,它们的区别主要有:(1)取得原因不同。自然人的人格权是基于出生这一事件而取得,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是基于依法成立的事实而取得;而身分权则是基于特定的身分而产生。因而人格权人人具有,毫无例外;而身分权并非人人具有。(2)权利性质不同。人格权纯为一种权利,而身分权虽然在本质上是权利,但大多在权利中包含义务;人格权纯为一种支配权,而身分权除了荣誉权外必以相对人存在为前提,往往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可以依自己的行为享受法律上的效果,所以身分权严格地说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的性质。(3)利益归属不同。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而有些身分权如亲权更主要是为了相对人的利益。(4)权利期限不同。人格权是无期限的权利;而身分权是以特定身分的存在为其存续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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