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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公务员考试-经典常识【QZZN论坛】经典帖子(5)

时间:2010-10-09来源:湘考网作者:xiangkw点击:
47.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究 【解析】B.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7.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是?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 违法必究
【解析】B.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即国家应制定完备的法律体系。
    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即指一切国家机关,党派团体、社会组织和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执法必严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关键,即指执行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实施法律,坚决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障,即指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8..陈某原系某乡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在某厂征用村里土地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作废收款收据等手段套取征地补偿费9万元,据为己有( )
A.陈某构成侵占罪 B.陈某构成贪污罪 C.陈某构成诈骗罪 D.陈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解析】B.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成员利用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执行行政管理工作时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9.下列不属于行政司法的是( )。
A.行政诉讼 B.行政复议 C.行政仲裁 D.行政裁决
【解析】A.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行政司法行为主要是指行政复议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调解行为、行政仲裁行为,只有A项不包括在内。

50.警察甲为了获得证据,对犯罪嫌疑人乙施以暴力,结果导致乙肢体残废,则警察甲的行为( )。
A.构成刑讯逼供罪 B.构成刑讯逼供罪和故意伤害罪 C.构成过失重伤罪 D.构成故意伤害罪
【解析】D.题中甲是为了获得证据而对乙施以暴力,显然是故意而非过失,所以首先可以排除选项C。另据我国法律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因此题中“警察甲……对乙施以暴力”,不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只符合故意伤害罪,故选D。

51.徐某为了发财致富便使用红糖和淀粉加工生产了800箱假“板蓝根冲剂”,分8次售出,得赃款300000元,徐某的行为应构成: ( )
A.非法经营罪 B.诈骗罪 C.生产、销售假药罪 D.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解析】D.根据刑法第141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而本案中徐某的行为并没有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因此根据刑法第149条的规定徐某应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2. 不是德国古典哲学主要代表人物的是()。
A. 康德B. 黑格尔C. 谢林D. 尼采
【解析】D.德国古典哲学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康德、谢林和黑格尔。康德继承和发展了西方哲学史上关于认识过程的三分法,用“感性”、“知性”和“理性”三个环节构成了他的整个认识论的体系。黑格尔创立了西方哲学史上最庞大的哲学体系,第一个系统地自觉地阐述了辩证法的一般运动形式,谢林也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尼采则是唯意志论和生命哲学的主要代表。

53. 我国国家最高监督权的行使机构是()。
A. 最高人民法院 B. 最高人民检察院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D.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解析】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政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它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要职权是: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选举、决定最高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即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决定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决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上述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组成。中国立法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立法、一般地方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和特别行政区立法.

54.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
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 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 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解析】D.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本案里乙丙的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限属于约定不明,保证责任期间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5.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
A.5000元 B.3万元 C.1.25万元 D.1.5万元
【解析】A.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在典期届满后出典人享有以支付原典价向典权人要求回赎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的权利。回赎权作为出典人的一项权利,只需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发生效力,而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因此,本案甲不必征得乙的同意,应按照原典价5000元回赎典物.(责任编辑:admin)【返回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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