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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测常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讲解及练习题(6)

时间:2011-08-06来源:湘考网作者:xiangkw点击:
本题中甲向丙借款,并就所借用的乙的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此时,甲作为占

  本题中甲向丙借款,并就所借用的乙的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此时,甲作为占有人是滥用所有人乙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丙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了自行车的所有权,乙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甲赔偿损失。

  9.【答案】D。解析:《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地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据此,无权处分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李某出售王某的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倘张某基于善意,可取得该巨型玉石的所有权。但本题中,张某知情,故不为善意,不能取得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加工物原则上由材料所有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由材料所有人给予加工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物价值显然大于材料价值时,由加工人取得所有权,并由其给予材料所有人以适当补偿。但加工人因承揽合同完成的,即使加工物价值较材料很大,加工人不得取得所有权。本案中,张某虽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巨型玉石的所有权,但由于张某将该巨型玉石加工后,价值显然增大,故可基于加工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张某既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则无论是否经拍卖程序,第三人无论善意恶意,均可基于买卖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张某将“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戊,为有权处分,由戊取得该“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0.【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权利人、让与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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