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村官)简章(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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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12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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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
六、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总和确定工作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由省市县财政负责。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津贴、生活补贴,与当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同等待遇,由县财政负责。
2、在村任职期间,参加养老保险,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到村任职期满且连续3年考核为称职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余额,由国家代为偿还。具体代偿办法另行制定。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服务期满,可报考省市县乡公务员四级联考定向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称职,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艰苦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七、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工作管理及考核比照公务员的有关规定进行,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合同中明确各自遵守的条文。
2、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3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备案,作为续聘、奖惩、选拔干部、招录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研究生、选调生和代偿助学贷款的重要依据。当年考核不称职的,解除聘任合同。工作期满后,经严格考核,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特别优秀的可提拔为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就业、创业,择业前可免费参加一期职业培训。
3、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4、聘用期间,发展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入党的,必须在任职村履行入党程序;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和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八、纪律与监督
选聘工作必须严肃选聘纪律,严格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监督,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0311-87906200(省委组织部举报电话)
本《简章》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0311-87908490
附:1、《2011年全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名额分配表》
2、2011年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选聘工作各市委组织部联系方式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201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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